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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黑龙江中医药大学章程》的通告

发布时间: 2023-05-06 

根据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同意黑龙江中医药大学章程部分条款修改的批复》(黑教法函〔202343号),黑龙江中医药大学章程修正案》于202354日核准通过。现将《黑龙江中医药大学章程》(以下简称《章程》)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各单位要将学习宣传贯彻《章程》作为一项重要工作任务抓紧抓实,以《章程》为基本准则和依据,建立健全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进一步提升依法治校、民主管理水平,不断推进学校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黑龙江中医药大学章程

(根据202354日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同意黑龙江中医药大学章程部分条款修改的批复》修正)


 

黑龙江中医药大学始建于1954年,历经多年的建设与发展,学校已成为具有较高教学、科研、医疗水平,在国内外有一定影响的高等中医药院校。学校于2004年全国首批获得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优秀结论,2007年全国首家通过教育部本科中医学专业认证单位,2018年获批成为黑龙江省“高水平大学和优势特色学科建设高校”,2021年获批成为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共建高校。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明确学校的法律地位,发展中医药高等教育事业,推进学校现代大学制度建设,保障学校依法办学、自主管理、履行职能,促进学校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是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举办、由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共建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行政主管部门为黑龙江省教育厅,学校依法接受国家、省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学校中文全称为黑龙江中医药大学,简称为龙中医,英文全称为Heilongjiang University of Chinese Medicine,英文缩写HLJUCM

第四条 学校主校区法定注册地址为哈尔滨市香坊区和平路24号。学校网址为:http://www.hljucm.net

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经批准可以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五条 举办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学校的办学活动依法进行监督和评估,决定学校分立、合并、终止及更名等重要事项。

举办者、主管部门和共建部门支持学校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自主办学,给予人力、物力、财力等政策支持,为学校发展创造良好的办学条件和办学环境。

第六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依法享有下列办学自主权:

(一)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依法依规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整招生比例;

(二)根据学科建设需要和社会市场需求,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按照国家学位制度的规定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

(三)根据人才培养需要,自主制定人才培养计划,开展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教学设施建设;

(四)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医疗服务和其他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等活动;

(五)依法自主开展与国内外大学、医疗机构、科研机构、企业等相关机构的交流合作和协同创新;

(六)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七)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八)依法获得的其他办学自主权。

第七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八条 学校遵循高等教育规律,坚持立德树人,秉承推动中医药事业进步,提高人类健康水平,繁荣中医药文化的办学传统,弘扬“大医精诚、仁术立业”的精神,培养全面发展,具有国际视野、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中医药专门人才及医药相关人才,建设国际上有一定影响,国内一流的高水平中医药大学。

第九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黑龙江中医药大学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按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十条 学校依法建立和实施“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制度。坚持依法治校,质量立校,人才强校,科技兴校。

第十一条 学校结合实际,对照相关示范文本,制定党的全委会、常委会、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的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并遵照执行。

第二章 学校功能与教育形式

第十二条 学校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以教学、科研为工作中心,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活动。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确定人才培养目标、规格和要求,制订和优化人才培养方案,分层分类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健全校内教材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加强教材建设和管理,努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四条 学校坚持以中医药学科专业为主体,协调发展相关学科,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第十五条 学校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本科学历教育和研究生学历教育,适度开展继续教育,积极拓展留学生教育和国际教育。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育教学质量监控、科研质量保障、教师发展评价等体系,保障教育教学质量、科学研究水平及教师学术水平不断提高。

第十七条 学校依法颁发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学校执行国家学位制度,依法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

学校依法依规向为中医药发展和人类健康进步作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授予名誉博士学位或其他荣誉称号。

第十八条 学校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针对卫生健康事业和中医药发展的重要理论和实践问题,自主开展科学研究和科技创新。

学校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支持师生为探究真理而进行的创造性研究。

第十九条 学校立足中医药特色优势,积极开展中医药医疗服务,不断提升社会服务能力。

第二十条 学校坚持中医药文化传承与创新,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培育具有学校特色的大学文化。

第二十一条 学校开展中医药教育、科学研究、医疗国际合作,加强国际科技文化交流,推进学校国际化进程。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二条 学校根据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组织机构,决定其职权和职责配置。

第二十三条 中国共产党黑龙江中医药大学委员会对学校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作用,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四条 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成员应当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五条 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六条 学校党的委员会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党的委员会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学校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简称“全委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主要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听取和审议党委常委会工作报告。党委全委会一般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

学校党的委员会设立常务委员会(简称“党委常委会”),党委常委会由党委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对党委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党委常委会主持学校党委经常工作,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

学校党的全委会和学校党的常委会依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二十七条 学校党委自觉接受黑龙江省纪委监委驻黑龙江中医药大学纪检监察组的监督,积极支持派驻纪检监察组履行党的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职责。

学校设立党风廉政建设办公室,主要职能是:

(一)监督检查学校党委管理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遵守党章党规党纪、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持民主集中制、选拔任用干部、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及廉洁自律情况;

(二)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省委教育工委以及学校党委关于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要求,制定学校全面从严治党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

(三)加强党的纪律建设、作风建设和管党治党制度建设,开展经常性的党规党纪教育和警示教育,加强廉洁文化建设,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

(四)组织开展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强化权力运行的监督和制约;

(五)指导学校党委管理的党组织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和开展党风廉政建设,推动“两个责任”落实。

学校党委结合工作实际,按照隶属关系和管理权限,在批准设立的二级党组织中设立二级纪委或配备纪检委员,二级纪委或纪检委员负责所在二级党组织的党内监督工作,协助二级党组织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

第二十八条 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全面负责教学、科研、医疗、行政管理工作。校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的设置与调整方案,以及学术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调整方案;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组织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 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常委会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医疗、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

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依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第三十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学校学术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其章程行使职权。

第三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审议权。在学校对下列事务进行决策前,学术委员会应先予以审议、提供意见并参与决策: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六)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七)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八)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九)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三十二条 学校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当由学术委员会或者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一)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按规定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咨询权。在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学术委员会应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三)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三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调查认定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

第三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一般应当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

学术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应当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三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可以就学位评定、学科建设、教师聘任、教学指导、科学研究、学术道德等事项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在院部设置学术分委员会。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应当纳入学校预算安排。

各专门委员会、学术分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允许相关学校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第三十七条 学校根据需要设置招生、学生工作、安全稳定、文明单位建设、国际交流等专门委员会,各委员会依据学校授权或各自章程、规则履行职责。

第三十八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评定及相关事务的决策机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其章程行使以下职权:

(一)研究贯彻国家有关学位问题的方针政策,制定在本校范围内的实施办法和细则;

(二)通过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

(三)审查通过接受申请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四)审定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课程门数、内容、范围、所规定的学分数;

(五)审批学位课程的主考人和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

(六)审批申请博士学位人员免除部分或全部课程考试的名单;

(七)作出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获得者的决定;

(八)审批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

(九)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十)遴选新增博士、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含兼职导师);

(十一)组织学位授予质量的检查和评估工作;

(十二)指导、检查各学院学位分委会的工作,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过程中的争议和其他事宜。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工作办公室,处理学位授予的日常事务。各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第三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学校建立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制度。

第四十条 学校支持各民主党派组织及社会团体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学校支持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四十一条 学校党政职能机构根据学校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学校直属附属医院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依照法律和学校规章制度自主运营和管理,其章程制定、发展规划、职能变更、人才引进等涉及重大的、全局的、战略性的问题的决策须经学校党委常委会或学校校长办公会议(校务会议)审定。

第四十二条 学校设立院部等单位。院部等单位作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职能的具体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四十三条 学院根据学校的规划、规定或授权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学校发展规划和学院实际制定学院发展规划;

(二)组织实施学科专业建设、教研室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及教学计划拟订,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其他学术活动;

(三)负责学生的教育与管理,就学生的奖惩提出意见;

(四)组织开展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活动和对外交流等活动;

(五)制定内部工作细则和办法;

(六)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七)拟订学院年度招生计划,设置专业教学计划并组织实施;

(八)拟订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就学院人员的聘任与管理提出意见;

(九)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议事决策的主要形式,讨论和决定学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干部选拔任用、基层党组织书记和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专业定位、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的,由党组织会议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党组织会议讨论和决定的事项,按照其议事规则执行。

第四十五条 学院党组织贯彻执行学校党委的各项决定,负责学院思想政治教育和党建工作,支持并监督院长履行职责。

第四十六条 学院院长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有关规定,由学校党委任命。

第四十七条 院长是学院的行政负责人,对学院的行政事务行使管理权。

院长定期向校长和本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报告工作。

第四十八条 学院学术分委员会依其章程和有关规定行使学术权力,保障学术民主和学术自由。

第四章 教职员工

第四十九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学校根据需要合理确定教职工总量和教职工比例,健全公开招聘制度,依法自主聘任各类人员。

第五十条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岗位聘用制度,制定人事管理和分配制度,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聘任、聘用、晋升和奖励的依据。

第五十一条 学校教职员工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享受福利待遇;

(二)依法从事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工作,按时获得工资报酬;

(三)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四)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五)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和荣誉称号;

(六)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七)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对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提出异议或申诉;

(九)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章制度或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二条 学校教职员工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诚党的教育事业,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教育教学水平;

(二)遵守学校的各项制度,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三)合理使用学校资源,自觉履行合同约定或岗位职责规定的任务,勤奋工作,尽职尽责;

(四)关心爱护学生,尊重学生人格,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五)按照“三全育人”要求,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立良好的师德风尚,遵守学术道德规范,自觉发展学术;

(六)保护中医药知识产权,传播中医药文化;

(七)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章制度或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三条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力量。学校为教师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五十四条 学校规范教师的学术行为,引领教师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学校关心教职员工切身利益,依法建立健全教职员工权利保护和救济制度,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五十五条 学校建立教职员工职业发展制度,为提升教职员工教育教学等业务能力,创造合作交流和进修培训的机会。

第五十六条 学校设立党委教师工作部,加强党委对教师工作的领导,完善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体制机制,落实师德师风第一标准,着力建设政治素质过硬、业务能力精湛、育人水平高超的高素质教师队伍。

第五章  

第五十七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五十八条 学生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参与学校管理,参加学校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获得增强实践与创新能力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及文娱体育等活动,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临时困难补助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自主选择选修课,公平获得国内外深造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七)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学校改革与发展、教师评价、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九条 学生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遵守学校考试制度和获得学历学位的相应规定;

(四)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六)遵守学籍管理规定和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七)法律、法规、规章及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十条 学校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是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治理的基本组织形式,在学校党委领导、团委指导下开展工作。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或修订学生(研究生)会组织章程,监督章程实施;

(二)听取、审议上一届学生(研究生)会组织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研究生)会组织主席团成员;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

(五)选举产生出席上级学联代表大会的代表;

(六)征求广大同学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同学正当权益;

(七)讨论和决定应由学生(研究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权利保护和救济制度,制定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申诉事项,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第六十二条 学校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六十三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十四条 学校对违法、违规、违纪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六十五条 学校为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其学位。学校为学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

第六章 学校与社会

第六十六条 学校积极与地方政府、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社会实践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

第六十七条 学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实行信息公开制度,主动、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六十八条 学校依法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支持学校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由办学相关方面代表组成。理事会可就学校发展目标、战略规划等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咨询或参与审议,参与评议学校办学质量,支持学校开展社会服务,促进学校面向社会筹措资金。理事会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六十九条 学校校友包括在黑龙江中医药大学及其前身学习或工作过的学生、学员和教职员工、被学校依法依规授予各种荣誉学位和荣誉职衔的中外各界人士以及热忱关心学校发展并自愿履行义务的人士。

第七十条  学校依法设立校友会。校友会依其章程开展活动,积极加强学校与海内外校友的联系,促进校友协助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学术、文化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第七十一条  学校依法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基金会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其章程的规定开展活动,致力于加强学校与国内外各界的联系和合作,吸纳社会捐赠,募集资金,积极为学校事业发展争取办学资源。

第七章 经费、资产、后勤

第七十二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渠道,依法组织收入,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等非偿还性资金。

第七十三条 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七十四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预算决算制度、审计监察制度,严格执行预算,完整、准确编制决算,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学校及校内各部门(单位)的经济行为,防控各类经济风险,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七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坚持勤俭办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七十六条 学校保护并合理利用校名、校誉和校有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

第七十七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八章 学校标识

第七十八条 学校校徽以白色为基调的圆形图标,由外围绿色反白双环,内涵绿色六边形组成,双环内印有中英文校名,六边形内为ZYY,象征中医药含义。

第七十九条 学校校旗为白、绿、黑、红、黄五色相间的长方形旗面,由校徽、校名组成。

第八十条 学校校歌是《迎接明天的太阳》。

第八十一条 学校校训是“勤奋、求真、博采、创新”。

第八十二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的920日。

第九章  

第八十三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学校党委常委会审定后报黑龙江省教育厅核准。

第八十四条  本章程是学校的基本规范,校内其他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八十五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六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黑龙江中医药大学委员会

黑龙江中医药大学

20235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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